《论美国的民主》课程小论文

陪审团制度是如何克服多数人暴政的(初稿)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中,第二部分第七章、第八章两章中论证了多数人暴政的危害以及如何通过法学家精神克服这样的暴政,其中陪审团制度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首先简单地梳理一下这两章的逻辑论证关系。在这里必须先澄清托克维尔的政治哲学理想,根据《多数的暴政》这一节的法文版编者注释,托克维尔认为“民主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保护少数和个人的权利”,然而民主社会中多数在法治、道德、舆论等全方面具有天然正当性,所以当少数面对不公正的法律、政令时,无从保护自己,这是民主所带来的多数人暴政的固有弊端,苏格拉底之死或可以归咎于这样的多数人暴政。


为了对抗这样民主共和国的弊端,托克维尔认为法学家与法治精神是最为关键的,而陪审团制度正是将法学家与全社会方方面面、上上下下打通的一环。其理由在第六章中提到过,托克维尔认为贵族制度在治国、立法等方面凭借其自我控制与稳定优于民主制度,而在民主社会中依稀能找到贵族社会这样爱好秩序、规范的社会阶层,只有法学家。能让法学家精神充分扩及社会全体,让法学家向人民传授治国艺术、法治精神的平台,正是陪审团。因此,毋宁说陪审团制度是以贵族制度之有余,补民主之不足的一种政治制度。

关于这样的政治结构的设想与阐释,同样也出现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五十一篇、第八十三篇中。第五十三篇中,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阐述了保障少数人权益的两条计策,其中被认为有效的第二条是使社会包括诸多不同的公民,而他们的利益也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难以形成多数人的利益集团而压迫少数人。

可以说陪审团制度正是这样的政治构想的一种表现。在第八十三篇中,汉密尔顿提及无论是宪法草案的拥戴者,亦或是异议者,都承认陪审制对于自由政体具有重大价值。汉密尔顿的论述角度与托克维尔不同,他认为历来司法专横主要表现在武断地起诉、审判、定罪、判刑,这样武断的刑事司法极大地妨害了公民自由。而在民事案件方面,汉密尔顿自称没有找到陪审团与自由的密切关联,而只认为民事陪审团最重要的作用是设立了陪审团和法官双重保障,以免涉案人员腐蚀司法判断。

不得不说比较可惜的是,这两篇汉密尔顿都参与的论文,已经在实质上揭示了陪审团的重要作用,而他并没有发展起来。托克维尔之卓越眼光,正在于他洞见了这两点之间的联系。陪审团的阶级混杂,正是保持了它的共和性质,而它又在民事案件中涉及所有人的利益,渐渐成为公道的化身。当陪审团将社会的权力交付在人民手中时,人民自然地产生了权利的观念、设身处地地审判邻人,这样审慎地运用人民主权时,自然使得公民的政治道德得到了提升。也就使得带有贵族趣味的法学家精神,克服了民主激情中的暴政。

下面以一部非常著名的电影,《十二怒汉》,来阐述陪审团制度的应用。这部电影在1957年由米高梅公司制作,被认为具有文化、历史、美学上的重要价值而被美国国家电影保护局典藏。电影的大致内容如下:十八岁男孩被控弑父,由十二人陪审团组织判决,十二人职业生活各异。讨论之初,几个有罪派带动了几个沉默派,于是多数认为男孩有罪,唯有一位戴维赞成无罪。随着讨论的进行,由于戴维的坚持、证据与推理,无罪派渐渐拉拢了沉默派,说服了有罪派,最后十二位陪审员都认为男孩无罪。

如果实际上去看一下这部电影,我们可以看到它集成与反思了托克维尔与汉密尔顿等诸多政治哲学家的思想。最重要的是,它确确实实展现了是运用托克维尔所说的陪审团制度来对抗多数人暴政的过程。

在审判之初,十一票有罪,一票无罪。在事先渲染了有罪舆论的压力下,投无罪票是非常需要勇气的。《论美国的民主》第七章的“多数在美国队思想的影响”这一节中就论说过,多数意志是美国的绝对权威,不容指责,否则将受到同胞的一直排斥。这样的情形出现在了电影中,投那无罪票的戴维立刻被十一怒汉群起而攻之,这岂不正是多数人暴政吗。在这样的多数暴政下,如果男孩真的无罪,也会被处死,就像雅典的苏格拉底一样。

然而这正是托克维尔所设想的陪审团制度所需要对抗的对象。在这个形形色色的人所组成的陪审团里,能够有一种共和精神。所以一旦当戴维提出有力证据时,沉默派不会因为迫于强势有罪派而缄默,他们能够自由地转向无罪派。同时,戴维在不断尝试让十一怒汉设身处地地考虑男孩的处境,尽管强硬有罪派武断固执地认为男孩故意杀人,但确实激起了陪审团的审慎心态,毕竟自己也可能会被多数所冤枉。

在戴维的引导下,十一位陪审员们渐渐放弃了最初的成见,以及听说男孩弑父所激起的激愤,而开始冷静地举证、推理、辩论。这个过程实际上折射出陪审员们在过去陪审事务中所获得的经验,他们确实从中学到了法律技巧,并且能够借此压制住自己的冲动而开始严肃的讨论。

最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有一位不孝子的父亲,他是最坚定最强硬的有罪派,并且坚持有罪到最后一刻。他之所以如此强硬,与他自身的经历关系密切,正是因为有一位不孝子,所以在弑父案上坚持有罪。然而,甚至是这样出自疯狂激情、冲动的陪审员,最后也被陪审制度中的冷静、严肃的推理所折服,这一场景极其震撼人心。它不仅仅是一次案件的反转,一个父亲的反省,也暗示了法学家精神与陪审团制度是如何对抗民主的激情暴政,更展现了渺小软弱的人类是怎样联合到一起,通过恰当的政治制度克服自己的局限与无知。

到这里,我想要说的在汉密尔顿基础之上,托克维尔是怎样设想通过陪审团制度克服多数人暴政的,通过《十二怒汉》的电影例子,基本已经讲清楚了。实际上《论美国的民主》中说得更多,关于陪审团在形式上削弱司法的权威,而在实质上传播了法官们的法学家精神等几点,因为在这里基本上无关宏旨,所以基本没有涉及。如果分条概括我所理解、希望在本文中展现出来的《论美国的民主》第八章中的陪审团制度的优点,大致如下:

一、由于陪审员的组成纷繁混杂,所以它涉及了所有人的利益,成为各个利益之间妥协的均衡果,由此展现了共和的精神,成为公道的代表;

二、陪审团将审判的社会权利交付在人民手中时,人民必将受到法学家的训练,从而真正成为一个成熟的对社会负责的人。他们通过陪审制度培养了较高的法律思维、政治道德,受此感染,甚至于在日常生活中也谨慎规范。借此,民主社会能够克服多数人暴政。

然而托克维尔也没有夸大法学家和陪审制度的作用,这样的设计并不能完全避免人群激愤所产生的私刑。比如在第七章中,托克维尔自己的一段注释中讲述了一段1812年巴尔的摩的暴力往事中,陪审制度并没有发挥它真正的作用。实际上回顾《十二怒汉》,如果不是戴维在讨论之初坚持无罪,最后陪审团也会非常草率地判决男孩有罪。至于究竟如何能够保证暴虐的多数能受到制衡,应该还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吧。


    参考文献
  •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

  • 汉密尔顿,杰伊 《联邦党人文集》

  • 米高梅公司 《十二怒汉》